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教职员工有吸食、注射、持有毒品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教职员工有吸食、注射、持有毒品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