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按照国家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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