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苗、种薯等非籽粒种子的企业,应当符合设施、设备、品种和人员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