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许可和备案手续。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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