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六条 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广告、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对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选育者或者品种权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通过认定的品种可以以认定品种的名义推广和销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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