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一)未通过品种审定的;
(二)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
(三)已经撤销审定或者撤销引种备案的。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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