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试验示范、质量监测、技术推广等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推动种业科技资源共享,健全完善种业发展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展示示范基地建设,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跟踪评价和参观推介,加快成果转化和辐射带动,促进品种更新换代和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展示示范基地建设,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跟踪评价和参观推介,加快成果转化和辐射带动,促进品种更新换代和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