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联合建立科研实践培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并在项目申报、科研保障、职称评聘等方面为引进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支持种业科技人员与种子企业采取技术入股、兼职挂职等方式与种子企业开展合作研发,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鼓励支持种业科技人员与种子企业采取技术入股、兼职挂职等方式与种子企业开展合作研发,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