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南繁基地建设,加大南繁科研支持力度,强化对南繁育种的监管,定期开展植物检疫、质量检测,保证种子质量安全。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南繁登记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