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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