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种子生产经营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引导行业自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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