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种子执法,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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