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种子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并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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