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生产经营劣质种子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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