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种子未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