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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