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种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品种审定、登记与备案、生产经营许可、技术推广、监督管理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