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建设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并对骨干种子企业和优势特色种子企业等予以重点扶持,推进种子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基地建设。
对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实行严格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实行等面积置换,并确保科研和生产正常运行。
对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实行严格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实行等面积置换,并确保科研和生产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