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三条 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手机短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传单等方式发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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