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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