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业监测机构,完善应急监测预警体系。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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