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条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发生在重点区域、特殊时间的社会安全事件信息,立即报告;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守国家保密。
报送单位应当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作终报。
(一)及时、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发生在重点区域、特殊时间的社会安全事件信息,立即报告;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守国家保密。
报送单位应当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作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