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除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干预服务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二)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救援力量和储备物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指定救治单位和应急避难场所;
(三)指令有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四)协调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优先运送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以及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救援人员和物资;
(五)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为应急处置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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