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统一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并免交车辆通行费;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发放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统一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并免交车辆通行费;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发放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