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七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