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
(三)未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或者未向社会公布的;
(四)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监控的;
(五)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七)未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发布或者更新预警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解除警报的;
(八)未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九)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急征用的;
(十)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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