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和受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突发事件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进行调查评估,对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情况进行责任溯查,形成突发事件处置报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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