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八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督促保险公司做好突发事件保险理赔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