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六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和善后工作计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