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五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因应对突发事件采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