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三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处置结束,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