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七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扶持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或者行业的政策,依法给予费税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等扶持以及物资、人力、技术支持,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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