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气象、地震、网信等部门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合作,组织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