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提升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化水平,满足统一、精准、快速调用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