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款物接受单位依法开展慈善捐赠款物接受和发放工作。
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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