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引导、支持会员单位科学应对突发事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