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调配、快速动员、有序救援的原则,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并加强组织和指导。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防汛抗旱、防震减灾、森林防灭火、工程抢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水上搜救、航空救援、公共卫生、公用事业保障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专业性应急救援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职业保障,依法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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