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