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员中应当有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较强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并具有相应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