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疗应急物资保障规划,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结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服务基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