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款物接受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准确公布捐赠信息,将受捐赠情况、资金支出和物资分配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