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的应急物资、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及时供给,确保入住人员的生活标准不降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