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路水路客运、城市公交、轨道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制度,在运营场所、站点、线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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