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重要核设施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核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核事故应急物资的供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重点加强核应急所需的辐射监测、医疗救治、人员安置和供电、供水、交通运输、通信等方面的物资储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