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气象、河务、地震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管理职责加强专业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