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功能完好、运转正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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