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科技成果应用激励政策,将应急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全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辐射带动作用。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救援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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