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优化综合协调、监测监控、预警预测、信息报告、综合研判、决策辅助、指挥调度、异地会商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的信息系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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