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应急科研创新基地,构建协同创新机制,推动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集中开展风险评估与预防、监测预警预测、应急处置与救援、综合保障与服务等技术研究,提升应急科技保障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