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和医疗健康、交通出行、生态环境等主题数据库,推进各级行政机关政务数据的统一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提供大数据支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